GB 7535-87
本标准仅适用于工作在2~11GHz频段的模拟微波接力通信系统。
1 容量系列
1.1 60路一每一波道可传输60路电话或其相当容量的系统。
1.2 120路一每一波道可传输120路电话或其相当容量的系统。
1.3 300路一每一波道可传输300路电话或其相当容量的系统。
1.4 960路一每一波道可传输960路电话或其相当容量的系统。
1.5 1800路一每一波道可传输1800路电话或其相当容量的系统。
1.6 2700路一每一波道可传输2700路电话或其相当容量的系统。
注:一路彩色电视加一路伴音相当于960路电话容量等级;一彩色电视加四路伴音相当于1800路电容量等级,其相关波道配置参数应按该等级规定考虑。
2 波道配置
2.1 符号
a.fu-所占用频段中心频率。
b.fn-下半频段某波道中心频率。
c.f′n-上半频道某波道中心频率。
d.n-射频波道序号。
2.2 波道配置(见表格)
A.1 极化选择
A.1.1 在同一半频段内的相邻波道,应当交替使用水平与垂直极化。
A.1.2 经过有关部门协商后,也可采用不同的极化分配。
A.2 波道安排
A.2.1 当收(发)信工作波道为6个时,对于收、发信共用天线,而且一副天线容纳不超过3个波道时,波道频率最好选择在该频段的上、下频段中,使:n=1、3、5或n=2、4、6
A.2.2 当收(发)信工作波道为8个时,对于收、发信共用天线,而且一副天线容纳不超过4个波道时,波道频率最好选择在该频段的上、下频段中,使:n=1、3、5、7或n=2、4、6、8
A.2.3 当收(发)信工作波道为12个时,对于收、发信共用天线,而且一副天线容纳3个波道时,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干扰,波道频率最好选择在该频段的上、下频段中,使:n=1、5、9或n=2、6、10或n=3、7、11或n=4、8、12
A.2.4 当收(发)信工作波道为20个时,对于收、发信共用天线,而且一副天线容纳3个波道时,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干扰,波道频率最好选择在该频段的上、下频段中,使:n=1、8、15或n=2、9、16或n=3、10、17或n=4、11、18或n=5、12、19或n=6、13、20
A.2.5 经过有关部门协商后,也可采用不同的波道安排。
A.3 电话与彩色电视的兼容
在同一系统中,当电话与彩色电视采用分波道兼容传输时,根据需要,每波道传输电话容量数可适当减少。
A.4 分务波道的配置
A.4.1 公务波道主要用于对主微波通信系统的维护、监测和控制。可以由辅助微波通信系统、主微波通信系统或其他独立设施提供。
A.4.2 当需要采用辅助微波通信系统提供时,其波道的配置建议采用CCIR建议389-2所推荐的公务波道配置方案及CCIR建议387-3所推荐的公务波道配置方案(见表A1)。
A.4.3 在CCIR建议389-2及387-3中未包含的工作频段,其公务波道建议采用微波通信系统的方式。当必须采用辅助微波通信系统提供,其射频频率的选取必须位于上、下半频的两端,并不得超过其频段范围,不得干扰本标准所给定的主微波通信系统各波道为原则。
注:其他独立设施即除辅助微波通信系统,主微波通信系统外,能够完成上述任务的任何通信手段。
A.5 本振方案的选用
本标准对工作在各频段系统的本振方案不做统一规定。各系统本振方案的选取可由系统总体设计部门慎重选用,以使本振频率对本系统内及系统外产生有害干扰最小为原则。
表A1 公务波道配置方案(CCIR建议389-2,387-2)
附加说明:
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提出,由邮电部电信传输研究所归口。
本标准由邮电部电信传输研究所负责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光骥、杨淑京、叶小南。
